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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_*公室文件
浙教办教科〔2014〕66号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
通 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学校中小学生心理问题比较突出,极端心理事件(自杀、自残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早发现,提高学生心理问题的识别水平
1.开展心理问题全面筛选。各初、高中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学生心理检测软件,在新生入学时进行全面的心理普查,并为每位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对检测中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要确定心理专兼职教师进行定期约谈和疏导。
2.建立和推广班级心理委员制度。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是了解班级学生心理和行为动态的有效形式。各初、高中学校应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并进行系统培训。心理委员在平时学习和生活中要关注同学的行为异常,并及时向班主任和心理教师汇报。
3.推广有助于发现学生心理问题的其他途径和方法。各县(市、区)要设立学生心理热线,各学校要设立心理信箱,及时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问题。要推广心理周记,引导学生将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焦虑、烦恼等消极情绪,通过周记的形式加以表达和宣泄;班主任要通过心理周记,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变化。
二、早干预,切实提高心理咨询质量
1.建立心理咨询活动规范,保证咨询质量。各学校对接受心理咨询的学生要做好记录和档案保管;对问题较严重的学生要进行跟踪式辅导。确保每一个接受心理咨询的学生心理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学校对已经发现有明显性格异常(如极度偏执、抑郁、敏感),或有较严重心理问题(如焦虑、恐怖、强迫等)的学生,应纳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主动进行约谈和干预。要建立心理会诊制度,定期分析这些学生近期心理和行为变化,提出干预措施。
3.建立校级学生心理问题形势分析会制度。各学校要定期通报和分析学校心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检查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是否存在会引发学生心理问题的制度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4.建立转介机制。对已经发现的患有极度严重心理问题、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学校要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及时转介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与家长沟通时,要有书面记录或录音记录。
三、强化责任,切实减少学生极端心理事件发生
1.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督促各中小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见附件),并将之纳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指标。
2.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地学校心理咨询室标准化建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培训、新生心理健康水平测试、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3.建立问责制度。2015年开始,省教育厅将把中小学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对出现学生极端心理事件的学校,在调查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如确属校方责任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附件: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
**_*公室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
心理极端事件(如自杀)是中小学生在一种严重的心理失调状态下的绝望选择。这种严重的心理失调状态即是一种心理危机,会导致中小学生的情绪、认知、行为产生一系列“明显”的变化。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小学生的心理危机是可以被识别并预防的,这就有赖于全省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的建立。
一、小学生心理危机的识别体系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的识别主要依托以下三大途径进行:一是班主任与心理委员的日常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统,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报告心理辅导室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另外,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后期措施中,要注意的是:当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在学生复学时,心理辅导室相关教师、班主任等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应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和心理老师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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