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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公安机关邀请外国人来华单位或者
个人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邀请外国人来华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登记备案和邀请单位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公安部《外国人签证证件工作规范》、《外国人口岸签证签发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邀请单位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二)个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为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及其延期、换发、补发和为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被授权单位除外)或者个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邀请单位还应接受信誉等级评定。
第四条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是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和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签证机关)是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向签证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邀请单位还应接受信誉等级评定。
具备条件的,可以登录“**_*”办理备案,按照网上要求下载《备案表》,在签字、签署《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辖区的签证机关递交相关材料。
前往签证机关办理的,按以下途径提出:
(一)属于单位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签证机关提出;
(二)属于内地居民的,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地辖区的签证机关提出;
(三)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向常住地签证机关提出。
第六条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限:
(一)为外国人在境外申请签证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在向外国人发出邀请函件、证明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以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为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的,应当在外国人抵达口岸前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三)为已入境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应当在递交申请材料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邀请外国人来华的情况说明函;
(二)填写《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
(三)属于单位的,除了交验外事联络员身份证以外,根据各单位的性质,交验能够证明本单位属性的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等;
(四)属于内地居民的,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本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属于境外人员的,交验本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和住宿登记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签证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与申请签证证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签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核通过后发给回执,并确定备案号。
第九条《备案表》上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签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登录“**_*”办理变更登记。
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单位外事联络员或者本人凭备案号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重新填写《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由原签证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
登录公安公众服务平台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完成网上变更登记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一)单位名称、法人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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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信息被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采用
5
提***出入境管理支队、处采用
4
评分办法:
1、计算机系统给各备案单位初设起始分80分,经过1年的考核后(未满1年的单位不参加等级评定),每年2月份进行评定等级。
2、计算机系统在“外国人业务简某某”和“外国人业务审批”两个模块中增加对备案单位的分数评定功能。
3、除了奖励项目为加分外,其它项目采用扣分。
4、对有关的制度建立、台帐等可以通过抽查等方式进行。联络员考试、参加会议培训情况以签证机关记录为准。
5、对备案单位邀请的外国人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以出入境日常管理工作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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