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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财政部、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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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财政部以财预〔2015〕121号印发《***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分配和下达、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附则5章1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法》(财预〔2012〕293号)予以废止。?[1]?
中文名
***法
印发机关
财政部
类????别
规范性文件
文????号
财预〔2015〕121号
印发时间
2015年7月2日
施行时间
2015年7月2日
目录
1?通知
2?管理办法
通知
编辑?语音
财政部关于印发《***法》的通知
财预〔2015〕121号
XX省、XX省、XX区、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市、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_*(局):
为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工作,我部制定了《***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5年7月2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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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XX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物价、计划、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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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3日**_*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XX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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