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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
编辑整理:doc.001pp.com 编辑:王力 时间:2012年10月10日 来源:一元云购新浪
提要:中国的社会团体在短短的2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秩序的复杂关系。本文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合法性的理论引申出一组可以有效分析社团兴起和运作的操作概念,分别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层面解释社团何以能够在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常”地存在并开展活动,最后探讨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法律合法性作为核心整合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和治合法性以便要求社团具备充分合法性的问题。
中国的社会团体在短短的2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秩序的复杂关系。本文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合法性的理论引申出一组可以有效分析社团兴起和运作的操作概念,分别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层面解释社团何以能够在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常”地存在并开展活动,最后探讨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法律合法性作为核心整合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和治合法性以便要求社团具备充分合法性的问题。
一、社会团体的四种合法性
在50至70年代,由于国家对社会高度的垂直整合,中国人基本上都是通过作为”纵式社会”的基层组织的单位或社队参与社会过程的。人们的社会活动一般是代表单位(城里人)或社队(社员)的活动,或者是在单位或社队内部发生的活动。近20年的改革开放使城里人不再完全依附于单位 ,使农村人从社员变为村民 ,于是,个人的归属(客观的)和认同(主观的)在制度上具有了从单一性向多样性变化的条件。人们不仅在单位的围墙里工作,还能够不用单位介绍信,自己就到单位外面与其他单位的人或没有单位的人结成某种组织,如形形色色的学会、校友会、协会、基金会或民间传统的秧歌队、钱某某、花会、香会、同乡会等等。越来越多的人超越单一的单位归属,横向地参与社会组织,以一种新的机制参与社会过程。这种社会事实所包含的趋势就是社会团体(社团)的兴起。
社会团体在近2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它们现在已经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种层次。从全国性的统计数字来看 ,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曾经有20万个,其中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大约有1800个(康某某1997:第630页)。从基层的统计来看,社团的数量也是很大的,一个县级市的市级社团就可能有上百个(王颖等1993:第15页)。从个人尤其是专业人士来看,相当多的人至少加入了一个社团,许多人加入了两个乃至三个社团。除了这些正式的法人社团之外,各地民间还有大量非正式的社团即民间会社,像花会、香会、庙会、钱某某、老人会以及民族地区以议榔、词牌、理老和”款”为形式的民间会社在近20年又在各地恢复起来了。仅以我们自己的调查资料为例,在XX,与妙峰山进香庙会有关的民间花会就有上百个,散布在各个街道的秧歌队就不计其数了;在XXXX县的一个村,村民组织的”龙某某”在一年里就与周围村庄的57个同类组织进行过像亲戚往来那样的交流。
各种社团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秩序(法律秩序、政治秩序、行政规范、社会惯例等)的复杂关系。从法律秩序来看,有人把目前实际存在的社团分为四类:1)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2)无法人地位的次级社团,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因此政府或其代理人承认、同意、授权的组织也相应地被视为合法的(韦伯1998:42)。我们的四种合法性都包含承认者肯定的感情态度,所以我们就不再把韦伯划分的”感情的忠诚”进行单列。
社团有四个获得合法性的场域,实际上一个社团可能只在其中的一个场域获得了合法性,也可能在四个场域都获得了合法性。也就是说,一些社团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合法性,一些社团只获得了有限的合法性。这些场域在过去近20年里对社团的合法性要求是变动的,而社团在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对这些场域的依赖程度也是变动的。本文下面将从我们划分的四个方面来讨论社团组织者的生存智慧:利用局部的合法性得以兴起,谋求充分的合法性以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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