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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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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手册

第一部分 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外汇存款

第三部分 国际结算

一、外汇汇款

二、托收业务

三、信用证业务

四、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第四部分 结汇和售付汇

一、进口押汇

二、出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

四、福费廷

五、打包贷款

第六部分 外汇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三、个人常用外汇管理政策

四、外债

五、国际收支申报

六、外汇反洗钱

附录一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附录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1)

附录三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 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外汇

外汇具有动态XX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现钞和现汇

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当客户要把现钞转移出境时,可以通过携带方式或汇出。但是当客户采取“汇出”时,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表现为“钞卖汇买”(客户卖出现钞、买入现汇)。可见现钞不能变成等额的现汇,如果要把现钞变成现汇,客户将在外汇金额上遭受一定的损失。现汇是帐面上的外汇。它的转移出境,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转移,可以直接汇出,只是帐面上的划转。现汇支取现钞时,由于汇入方已经承担了运输费,因此现汇可以支取等额的现钞。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

人民币外汇牌价

是指人民币对可兑换外币的价格。我国人民币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天公布主要币种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间价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对客户的挂牌价。挂牌价分现汇买入、现钞买入、现钞现汇卖出价。现在各外汇指定银行均实行一日多价制,即对客户挂牌价根据外汇市场价格变动而相应变动。

外汇交易敞口头寸

是指银行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及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超买或超卖某个币种的资金净头寸。外汇买卖敞口是暴露在外汇汇率风险下的外汇买卖余额。

我行外汇交易敞口头寸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外汇局核定的限额统一管理。

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经常项目

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而引起的收支。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政.和府单方面转移两类。前者是侨民汇款、年金、个人或团体赠与,后者指政府之间的相互援助及政府赠与收支。

资本和金融项目

是指资本转移、非生产或者非金融资产的交易,以及其他引起国家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所有交易项目。国家对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实行批准、登记制度。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包括:1)直接投资,如居民向境外投资或者转移资本和非居民向境内直接投资。2)各类贷款,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所形成的外债。3)证券投资,如债券、股票、票据形式的国际间的投资。

经常项目账户

是我国外汇账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开立过经常项目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是办理国际间的货币收付,清偿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活动。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

汇款(REMITTANCE)

托收(COLLECTION)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URC522

URC,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旨在统一有关汇票托收及其支付或拒付,拒绝承兑和跟单托收。

UCP

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共49项条款,于1993年3月10日经国际商会(ICC)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批准,以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出版(简称UCP500),1994年1月1日生效并正式实施。UCP600于2006年10月在巴黎经ICC银行委员会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UCP是信用证业务惟一成文的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率,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正文中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

票据(Bills)

从广义上讲票据可以指所有商业上权利凭证的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险单等。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DRAFT)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付款命令。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一种票据。

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书面承诺。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

支票(CHECK)

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外汇指定银行

指经国际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代理行

代理行是相互委托代理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即两家银行之间签订代理行协议或交换控制文件(密押、费率表、印签或签字样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彼此建立起代理行关系,使得两家银行都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相互提供相当的便利。

边某某贸易

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某某小额贸易和边某某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某某地区边民在边某某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保税区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XX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XX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出口加工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XX区域。

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非居民是指上述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LIBOR

LIBOR即为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的缩写,意思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即银行在同业市场拆入资金的的收益。由英国银行协会(BBA,British Banking Association)发布LIBOR是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基础利率和主要参照利率。对应的还有HIBOR,即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银行间的通讯系统——SWIFT

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C的缩写,中文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组织。

SWIFT成立之宗旨在于提供一项科技化的服务,经由所有会员银行连接全世界各个金融市场来达到下列目标:

提供会员银行高品质,低成本,具竞争力且完整可信赖的金融处理和通讯服务;

借助高度自动化的金融交易处理、专业化的讯息传递、标准化的资讯设定与全球化的通讯网络来协助会员银行提升服务品质;

利用其在金融机构所建立的沟通渠道来发现行业的危机、问题与机会;

雇用优秀人才,将资源投资于最有效用的地方,使SWIFT成为最有效率与最专业的知名世界组织。

美元清算系统---CHIPS

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rm 纽约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

1970年成立,由清算成员行拥有的私营系统,该系统在美国纽约进行全球性的跨国美元付款交易,处理95%以上的付款;

成员行为一些国际性大型商业银行。至2006年,成员银行从最多时的142多家减少到48家。目前日均处理30万笔交易,日均交易总额达1.5万亿美元左右;

只有CHIPS的一级成员行能够直接参与清算交割,其它附属成员行即二级成员行必须通过一级成员行进行清算,在一家或多家成员行开立美元清算帐户参与清算;

自2001年1月22日起,CHIPS实现了付款的最终性;

CHIPS清算采用预留铺底资金、多边轧差、双边轧差的方式,大金额的付款可能需要等待匹配。

第二部分 外汇存款

外汇存款按存款对象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单位外汇存款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及驻华机构等单位存入的外汇存款;个人外汇存款是指境内居民及居住在境外的来华(包括港澳台)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存款。

一、下列单位可在我行开立单位外汇存款帐户:

1、境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经济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侨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同);

3、国内外金融机构;

4、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

5、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和团体;

6、经外国家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单位。

二、单位开立外汇存款帐户时,需向本行提供有关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或密码。

三、我行外汇储蓄存款的币种为美圆、港币、日圆、欧元。以其他外币存入,按需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成上述之一种货币入帐。也可根据本行业务开展情况和应客户要求增设其他币种。

四、本行外汇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小额存款利率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标准执行;3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上大额外汇定期存款利率,可于存款时商定,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五、单位外汇存款帐户的使用。

1、可以按规定汇往外地或汇往境外;

2、可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

3、可转入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

4、根据存款单位业务的需要,可凭有关证明酌情提取现钞,提取现钞超过10000美元或其等值外汇,需报外汇局批准。

5、汇款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套汇办理。

6、资本项目下外汇存款按“外汇登记证”上列明用途使用。

六、存款单位从其帐户中提取现钞携带出境的,其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由银行直接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10000美元以上的,本行凭外汇局核准件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第三部分 国际结算

我行目前的国际业务结算种类:外汇汇款、托收业务、信用证业务、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

一、外汇汇款

我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外汇汇入汇款和外汇汇出汇款两项业务。根据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1、汇出汇款业务系指我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外汇资金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境内对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汇汇款;境内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XX区域的外汇汇款;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XX区域对境外的外汇汇款及对境内特殊XX区域外的外汇划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XX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

汇出汇款业务审核的要点(对企业客户):

(1)汇出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的不同性质;

(2)汇款人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未在名录但已经在外管备案;

(3)汇出汇款需经外汇管理部门事先备案的,应要求汇款人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

(4)代理进口项下的汇出汇款,汇款人提交代理进口协议;

(5)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应要求汇款人提交相应的进口批文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办理汇出汇款需要提交的资料:客户基本资料、进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其他我行需要提供材料等。

2、汇入汇款业务系指我行收到汇款行汇来的、以我行为解付行的外汇款项,包括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汇入的外汇款项;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特殊XX区域划入特殊XX区域外的外汇款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XX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以及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收款人***客户和个人客户。

汇入汇款的办理要点:

(1)办理汇入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

(2)根据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关于结售付汇等相关规定审核汇入汇款的合法合规性,并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解付或转汇;

(3)汇入汇款业务应为客户保密,非收款人、汇出行或账户行要求查询的一律不予受理。

3、汇款的流程:目前汇款主要方式是电汇(T/T),其具有资金转移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安全性较好诸多优点,因此汇款业务绝大部分均使用电汇方式。

电汇方式的流程图如下:

二、托收业务

托收是指指委托人(债权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代理行或境外分支机构(代收行)向付款人(债务人)请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的适用范围较广,可以作为贸易,非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等的结算工具。

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1)委托人填写银行提供的“票据托收申请书”;(2)委托人提交票据,预缴银行费用;(3)委托行寄单,待款项回来后通知委托人。

2、跟单托收是指附带商业票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和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托收。

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所有权单据、保险单据、其他单据等,金融单据一般为汇票。

跟单托收适用于贸易、非贸易、贸易项下从属费用等的结算工具。在贸易项下的托收结算主要采取跟单托收方式。

跟单托收按照银行向付款人交单的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直接托收三种。

(1)付款交单(简称D/P),是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清托收款项后方能将单据交予付款人的方式。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付款交单(简称即期D/P)和远期付款交单(简称远期D/P)。

(2)承兑交单(简称D/A)是委托人、代收行在付款人审单后决定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按远期天数办理承兑,代收行审查承兑手续齐全后留下汇票,单据即交付款人,待汇票到期,付款人再向代收行付款的托收方式。

(3)直接托收是指委托人直接将托收指示书和有关单据寄给付款人的帐户行,要求其代为收款的托收。

托收的业务流程图:

三、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它依托银行的信用,将结算和融资融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有着其他结算方式无法替代的功能。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1、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2)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3)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

(4)在我行办理的各类贷款及融资业务无不良记录。

2、企业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下列要求提交审查材料:

企业申请开证时,如是首次申请开证,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年检过的贷款卡等客户基本资料,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章的预留印鉴卡。开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2)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3)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4)外汇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限于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如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申请人、异地开证、需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等);

(5)进口批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等。(限于进口货物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

(6)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前还应提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我行开立信用证的业务审查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经办行、各级行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某某)、授信评审部、会计结算部等各部门要共同做好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处理工作:

(1)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开证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信誉状况等基本情况和开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调查相关贸易背景,按规定落实开证保证金等担保措施,填写《商业银行 分行进口开证业务审查审批表》。信用证开出后,要对开证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2)各级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审核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3)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某某)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内容进行初审、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及日常管理与监测;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内容进行终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进口开证业务所涉及的外管政策、国际惯例,审查开证申请人是否有进口经营权,是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名录内;核实保证金的收取及担保落实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边某某***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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