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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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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解读

2019年12月第一节 常识介绍1,什么是法律?

笼统意义上的法律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

包括:宪法,根本大法,母法。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会议纪要。

中国是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

特点:成文法国家,法官职权主义,实体法重于程序法。法官从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中录取,律师资格考试---三证合一。

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当事人主义,注重程序正义。陪审团,判断事实,法官量刑。法官从律师中选,终身制。2,如何适用?位阶高的优先位阶低的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法不溯及既往

举例:

1《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后者;

2《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担保法》;

3《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同于《物权法》的,后者。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right)能力人生而有之,死亡时消灭。行为能力:10周某某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某某限制行为能力,18周某某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辨别是非的精神病人有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公司是典型的商法,成立时具有权利能力注销时权利能力消灭,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处罚措施,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行为能力就体***的经营范围,但是超过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1民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3程序合法,特指须登记的行为

4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成立,有效,不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某某,不负

年满18周某某,完全。

已满14周某某不满16周某某,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罪名的,监护人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14周某某不满18周某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6周某某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某某,不适用死刑。

权利内容:财产权,人身权

效力: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

作用:支配权,物权

请求权,债权

形成权,追认权撤销权

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管辖1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2合同关系允许约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不动产,XX作业纠纷,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等。

4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发生地、结果发生地。

5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前足联主席南勇)。

6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住所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年,暂住证或者劳动合同证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地的某仲裁庭,仲裁依据。一裁终局,向中级人民申请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例外: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

仲裁地

仲裁规则

一裁终局。救济: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

国际上常用,时间短,公平,形式随意。第二节 案例分析甲从乙典当行借款50万元,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将已购买的尚未过户的产权人为丙的房产证扣押在乙处,该房屋由甲出租给丁某某,借款期限届满,甲不能清偿,乙起诉至法院。后甲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戊。

1,涉案房屋的抵押有效吗?

2,乙丙的出租合同、乙戊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3,戊是否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1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成立。

2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无效,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不因任何原因有效,最严厉的处罚,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有效,违约责任,全部损失。

3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诉讼常识立案庭--业务庭--审判庭--(执行庭)

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再审必须在二年内提出。

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起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不予立案,裁定驳回起诉,查封裁定。决定,某些重大事项的公告。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吗1《合同法解某某》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仅属部门规章,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却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有资产的按典当关系诉讼,息费可以支持。第三节 《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比如:让与担保、典权法律没有规定,无效。也不能约定需登记的不经登记可以生效。采矿权质押由国土资源部规定,效力存在瑕疵。典当与典1范围:广,不动产

2占有:不转移占有,转移

3支付利息:是,否。

4当事人:典当行和当户,公民间

5绝当后:所有权不变化,所有权转移典当与当1范围:广,动产

2不直接从事旧货收购,可以

3所有权:否,是

4抵押、质押,质押典与租1对象:房屋,不限于房屋

2典价稍低于实际价值,租金远低于

3承典人维修,出租人

4典到期,出典人支付典价才能赎回;

租期到期,承租人无条件交回房屋。物权类型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主要指宗教财产)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特殊财产的抵押1***的资产。一是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不能***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对象的规定,三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抵押作为担保对象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或其控股***审批更加严格,主要依据《关于规范***对外担保的通知》。

2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三分之二。共同共有,全体。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3在建工程。可以。风险:建筑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为生活需要购买支付款已经入住的,合法性风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报告影响书)。

做法:登记,在借款用途中注明工程款,扣押相关证书。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5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两个抵押合同及抵押权均有效,且效力及于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实现顺序,根据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按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6抵押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可以一同拍卖,但新增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除外情形: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合同+交付+登记=所有权转移

第十五条 前已述及,略,很重要。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交付=所有权转移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理解:

1推定为善意,由持异议的一方对受让人恶意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推定善意

2以市场价做参考,除价格外还应实际审查履行期限以及实际支付价款的情况避免名为有偿实为无偿的情况。

3不动产只交付权利凭证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已实际入住装修的,可参照酌情处理。一房二卖的,已登记的受让方请求交付房屋的不予支持,因事实履行不能。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外情形: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建设工程款,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担保物权上先设定的租赁权,税收,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司法费用。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担保无效,不允许约定。《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应该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因为物不一定比人好执行。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开放式。质押增加了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

《担保法》(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封闭式

可以,应当,不得,禁止,有权等。区分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股东资格的确认?要素:公司章程的记载,是否实际出资,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否经工商登记,是否有出资证明书。

***的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应收账款质权自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禁止流质抵押,质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生效主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主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呢)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年。

《担保法解某某》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质权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丧失占有或者代为占有,质权不生效。间接占有可以,通知的方式。留置权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保管、运输、承揽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般情况: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法定的优先权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钓鱼岛问题《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解某某》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之前呢?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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