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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赣银保监办发〔2021〕35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XX省分行,XX省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XX分行、外资银行XX分行,江西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江西民.裕银行,XX银行XX分行,各资产***江西***,各***,各***,江西金融租赁,*_**XX融机构:
近期,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依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具备与自身业务定位、差异化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具有健全的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和全面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所提供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在授信额度、期限、放款控制、数据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符合《办法》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过渡期安排。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强化日常监管。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八、大型银行XX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XX分行、外资银行XX分行、XX银行XX分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等方面,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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