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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广东石***加油卡章程(201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中国石化所属油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卡单位)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可反复充值,加油卡充值后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消费,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以下统称个人)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四条 申办、使用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 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某某;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时也可用于消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 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加油卡类型;个人客户仅限办理个人单用户卡。
第三章 开户和清户
第七条 加油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加油卡开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和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单位客户开户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户、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被委托人电话;增值税客户还须注明纳税人识别号)、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增值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变化时,应及时持有效证明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持卡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户资料提供服务。客户未及时变更持卡人信息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增发副卡、额度预分配、密码变更/重置等业务,应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单位用户卡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单位名称、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电话等)、主卡、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个人用户卡须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还须提供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签名)等。
第十五条 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不得交于油站保管。被委托人负责办理名下主卡额度预分配、增发副卡、密码变更、卡片处理等事宜时,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加油卡因转借或转让他人、由油站人员代为保管,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单位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4小时后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中国石化承担。
第十七条 凡申办和使用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须通过“中国石化网上营业厅”或微信公众号、加油广东APP,及时核对加油卡卡片、充值、消费等信息,如未及时核对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二0一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某某00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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