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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_专题五 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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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 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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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的情形(2016年简答题;2017年简答题、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⑨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组成计税价格

①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征收消费税的(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2017年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2020简答题)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销售额的确定(2012年、2014年、2017年、2020年综合题)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①商业企业的“零售价”通常含税;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肯定不含税;

③价外费用和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提示】含税价格的换算

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提示1】通常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需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并入销售额计税。

【提示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①受托加工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4)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7.进口增值税

(1)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2016-2020年简答题、综合题)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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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1-09 1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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