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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事指南
政策依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_**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_** *_**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民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XX户籍;
(六)未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户籍就业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动终止: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退出该初创企业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除外)户籍迁出的;
(五)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八、其他
(一)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首次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必须由本人现场提出,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
(二)该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初创企业,若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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