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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共性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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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哪种申报途径?

1、2021年3、4月份线下申报适用人群

①非首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

②首次申请购房补贴的BCD类人才,符合原政策条件但不符合实施细则条件,并且于实施细则下发之日(2021年2月10日)前购房的;

③首次申请租房补贴,符合原政策,并且于2019年6月30日后、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21年2月10日)前租赁住房。

注意:原来申请过租房补贴,此次打算调整申请购房补贴的,不予受理,需后续走人才码线上申报。

2、XX人才码线上申报适用人群

首次申请购房补贴的BCD类人才。

3、XXXX人才码线上申报适用人群

①首次申请购房补贴的EF类人才;

②首次申请租房补贴的BCDEF类人才;

③非首次申请租房补贴但符合新的实施细则的BCDEF类人才。

4、2022年及后续线下申报适用人群

已经在补但尚未补完,执行原政策不符合新细则的人才。

二、执行哪种政策?

1、执行原政策

①申请人在2020年8月17日前已提交过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且尚未发放完补贴的,剩余补贴按照原政策一次性发完;

②首次申请购房补贴的BCD类人才,符合原政策条件但不符合实施细则条件,并且于实施细则下发之日(2021年2月10日)前购房的,购房补贴按照原政策补贴标准分2年发放,第1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年审通过后发放剩余50%;

③申请人在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21年2月10日)前已提交过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申请,且尚未发放完补贴的,细则发布之后申请人不再符合新的实施细则,剩余补贴按照原政策执行;

④申请人已于2019年6月30日后、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21年2月10日)前租赁住房,并于2021年3、4月份线下申报,细则发布之后申请人不再符合新的实施细则,剩余补贴按照原政策执行。

2、执行新细则

①首次申请购房补贴的BCDEF类人才;

②首次申请租房补贴的BCDEF类人才;

③非首次申请租房补贴的BCDEF类人才,细则发布之后符合新的实施细则的,剩余补贴按照新细则执行。

三、线上申报基本概念流程

人才引进XX(在富工作并缴纳社保)-人才认定-购房/租房-申请购房/租房补贴

提醒:人才认定相关事项请咨询人社部门。

四、新细则申请对象要求和用人单位条件

(一)购房补贴

(1)申请对象条件

经我区申报、认定的A、B、C、D、E、F1、F2、F3类人才,申请时需在XX区用人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与XX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XX区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同时,A、B、C、D类人才须满足:

①持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XX省“红卡”)或经XX市分类认定的XX、XX、XX、XX户籍人才。

②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XX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E、F类人才须满足:

申请人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购买XX区住房,要求个人购买该套住房某某在XX区无住房、无房产交易记录,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含)后购买XX区住房的,要求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在XX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2)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XX区,且依法在XX区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XX区所属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XX区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XX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租赁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XX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5、高层次人才购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指申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注意:相关住房优惠政策不包括公积金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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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1-28 0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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