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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_*依法接受**_*的指派,指定任某某、丁某某律师作为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进行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对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认定不持异议,仅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孙某某虽系财务经理,但仅从事出纳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5年5月经温某某介绍入职茶***,任出纳一职。其工作直接听命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股东,***决策的执行人员,并不***运营的管理职能。后期,被告人孙某某虽任职财务经理,但仍从事账单记录、工资发放等辅助性工作,其本人对于资金的使用并不享有决策权,且被告人孙某某并不负责销售计划的制定、销售方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务经理一职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辩解,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尚属于出纳工作的范畴,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考虑到被告人认罪的态度,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孙某某减轻处罚。
此致
*_**人民法院
辩护人:**_* 任 鹏 律师
丁某某 律师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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