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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述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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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题型题量】   本章考试题型:   均为单选题、多选题,近三年考试题量和分值均减少,预计今年3-4题,分值4-7分。   本章要览   1.本章题型题量   2.本章内容框架   3.本章内容讲解   4.本章内容小结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第五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本章教材变化】   1.政策变化:纳税间隔期划分;   2.删除一些内容:如税务机关的执权与职责、纳税人   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确定、程序、稽查程序等。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 税法概述

  共五个问题:   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2.税法原则★★   3.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4.税法的作用   5.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要点如下: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专指某一部法。

  【考题·多选题】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 )。   A.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   C.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   D.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E.市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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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D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解析】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解析1】税法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强制性力度仅次于刑法   【解析2】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并不是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解析】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税收基本法。

  【考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授权法   B.从立法内容看,税法具有单一性   C.从立法形式看,税法属于行政法规   D.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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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选项B,从立法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的解释,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税收相关法律规范总和   B.税法是综合性法律体系   C.税法是以规定纳税义务为核心构建的   D.税法属于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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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二、税法原则——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税法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贯穿税法全过程的法律准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   ①课税要素法定(要素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税务机关依法定要素、法定程序征税)。   (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申严格落实《立法法》提出的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立法权限。

  2.税收公平主义(引自近代法“平等性”原则)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包括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引自“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3)限制: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体现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是( )。   A.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B.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C.没有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D.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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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   D.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体现的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体现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掌握含义及应用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例如:增值税税率2019-4-1起为13%(原税率16%)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例如: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税法的适用原则总结:   6个适用原则:   1.法律>法规>规章   

  【考题·单选题】下列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新法优于旧法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D.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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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税法适用原则。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李某和税务所在缴纳税款上发生了争议,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复议机关才能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实体从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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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全国、地方。   2.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注意选择题)   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重点:时间效力

内容

各3种情况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有无溯及力

从旧(税法实体法)、从新(税法程序法)、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大基本原则。





  【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时间效力的陈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   B.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C.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直接宣布废止   D.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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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问题,而不单是何时生效问题;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较易理解和掌握,因此大多采用这种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因为这种方式较为死板,易于使国家财政限于被动;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二)税法的法定解释:   特点:   ①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②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③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划分——3种   (1)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有住所”的“住所” 。   (3)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次”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税法解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解释不具有针对性   B.税法解释不具有专属性   C.检察解释不可作为办案的依据   D.税法立法解释通常为事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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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四、税法作用   1.规范作用:5方面   指引(考过定义)、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2.经济作用:5方面   税收的法律保障、处理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宏观调控的手段、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国家权益。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税法依据宪法制定;税法属于部门法,其地位低于宪法。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   1.调整对象有相同。   2.居于领导地位的都是国家。   3.都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4.解决争议的程序相似。   区别: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   3.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四)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   1.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   3.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4.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3.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五)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联系与交叉:   1.被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   2.本国税收立法时较多地吸取国际税法中合理的理论和原则以及有关法律规范。   3.被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对国内税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法与民法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民法调整手段较单一   B.税法与民法调整的都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概念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D.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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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本节共3个问题:   1.概念与特点★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 ★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解析】没有国家的参与,在一般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特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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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机关为主,还有海关。   1.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   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   【提示】征税主体具体权利、义务今年教材取消。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按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2.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提示】纳税主体具体权利、义务今年教材取消。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要点

内容



1.产生

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 (即出现应税行为)



2.变更原因——5项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消灭原因——5项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考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原因的有( )。   A.纳税人自身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B.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   C.纳税人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D.纳税义务超过追缴期限   E.税法修订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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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 选项B、D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是实体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特点   ·规范性(一税一法)   ·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即权利义务的要件)   六个主要要素   ·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4)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1.含义: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彻三种税收的雏形





春秋战国

“初税亩”



封建社会

秦汉时期

征收田赋、户赋、口赋





唐朝中期

“两税法”





宋朝

商税与田赋分开; 宋代的商税分为“过税”(货物流通税)和“住税”(商品交易税)两大类





明朝

“一条鞭法”





清朝

“摊丁入亩”





     二、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四阶段:建立与修订;初创(上世纪80年代);完善(上世纪90年代);规范化(21世纪)。   (1)“六税一法”改革: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具体任务,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主要涉及“六税一法”的改革,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   (2)加快税收法制化进程。

  【本章内容小结】   重要考点:   税法特点   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特点;   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关系;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立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税收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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