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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重申干部教职工有关纪律要求谈话提纲
各位老师,根据教育局2020年7月27日《关于进一步重申干部教职工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按照要求与学校教师开展谈心谈话。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二、提高认识,加强师德师风,自觉维护教师和学校形象。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的再次学习,学校再次重申相关纪律如下:全校教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经营微商、开办网店、直播带货、开网约车等。
请各位教职工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师德师风,自觉维护教师和学校形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遵规守纪。如果存在经营微商、开办网店、直播带货、开网约车等营利性活动的情况,一定在2020年7月29日下午5点前书面报告学校,并停止营利性活动。
请所有教师如实填写《谈心谈话记录》,并请于2020年7月29日下午5点前交到学校门卫处。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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