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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2018〕4号
关于印发《XX省渔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XX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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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日
附件:
XX省渔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自由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包括处罚种类的裁量和处罚幅度的裁量。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应当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六条 渔业违法行为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通常划分为一般、严重(较重)、特别严重三个裁量层级。
确定具体适用的裁量层级,应当综合考量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做到合法、合理、合情量罚。
第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或者拟确定为严重(较重)、特别严重层级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规定的情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重(较重)的裁量层级予以量罚:
(一)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的;
(三)被责令接受检查后,逃避检查的;
(四)拒不接受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材料的;
(五)违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大或者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特别严重的裁量层级予以量罚:
(一)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二)为首组织或者聚众违法的;
(三)抗拒和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或者调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的;
(四)同时有两项及以上严重(较重)情形的;
(五)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情节予以量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七十岁周岁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用渔船的种类或主机功率大小。
第二十一条 适用严重(较重)或者特别严重层级裁量,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没收渔船等处罚的,其罚款数额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做到适度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渔业行政执法范围、内容、对象等,制定相应自由裁量基准,并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或者已明确划分过海洋或内陆罚款上限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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