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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商国土监〔处罚催告〕字〔2018〕第 号
被催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住青山镇吉亭村三组,系该组村民。
被催告人因2017年7月3日在青山镇吉亭村三组境内组级道路东侧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7]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4—***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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