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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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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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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某地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某地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下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不相冲突的内容,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继续有效:

(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办理前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确定罪名。

三、修正前刑法规定的主刑较重但未规定附加刑,修正后刑法规定的主刑较轻但规定并处附加刑的,应当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判处主刑时并处附加刑,但应当妥当把握主刑、附加刑的幅度,确保体现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四、本通知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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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7-23 2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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