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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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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市(区、县)××路××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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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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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董)事会,其成员 人。为 。理(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推选产生。
理(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董)事会成员为3-25人;理(董)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二条 理(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理(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董)事会会议:
(一)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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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签字:
全体监事签字:
Xxxx学校
二零一八年x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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