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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月25日**_*第四次会议通过)
《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1月25日经**_*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_*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1年1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中.扬华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培育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红岩精神、三峡移民精神等优秀文化,传承坚韧顽强、开放包容等优秀品质,维护XX文明形象。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八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使用公共座位合理有序,不抢占、霸占座位;
(四)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
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条 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负责处理的市、区县(自治县)行政机关经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意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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