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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8月31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_**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全民共同遵守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表彰奖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每年3月为全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背叛祖国、出卖国家利益;自觉抵制分裂、丑化祖国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嬉戏、喧闹等,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五)尊崇、学习英雄、烈士;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乘坐电梯时依次排队;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盒(袋)等各种废弃物;
(四)文明有序就医,尊重其他患者隐私,不得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六)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公共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不随意躺卧、污损公共场所座椅等设施;
(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八)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九)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二十九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_**、城***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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