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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_*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教基〔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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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_*学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张武扬副秘书长、程艺厅长在省政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也将印发。现对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宣传5月27日省政府召开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是要学习领会好《**_*学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张武扬副秘书长、程艺厅长、金燕副厅长的讲话,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地要按照会议要求,制定贯彻执行《**_*学行为规范》(试行)实施细则和办法,提出严格的具体详细的工作要求,做到有章可循,执行有力。各地要根据我厅开展专项行动的部署,***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本地的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制定的工作意见和方案要符合省统一要求,同时结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保证工作不走样、不空泛。
三、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学行为规范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逐条对照《**_*学行为规范》(试行)要求,研究治理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努力在***学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使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和环境得到较大的好转。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解决。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和近期的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工作程序和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本地的工作。各地要注意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相关方面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都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对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举报。省教育厅的举报电话是:0551-***,***,***。
各地的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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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_*学行为规范(试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套,普通高中学生印制作业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学期、每学科可以选用1-2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招标等公开公正形式确定选用学生印制作业。
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25.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民办学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求外,均按以上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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