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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产品、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所得税减计征收等相应的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市经委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专家组认定,并颁发证书。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
办理部门:省经委资源处和企业所在市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
二、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生产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2008年版)目录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生产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税[2008]115号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推荐,由省经委出具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抵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省经委资源处和企业所在市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 ***
三、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所得税减计征收、增值税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办理程序:由各地提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请,通过国家发改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后,国家发改委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发电运行政策。
办理部门:省经委资源处和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l-***
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国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办理程序:由市经委推荐,通过省经委组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可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部门:省经委资源处和企业所在市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0551—***
五、对高效照明产品实行财政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生产高效照明产品,其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中标后产品生产企业可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文件。
办理程序:生产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可申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确定为中标企业后,可作为定点供应单位;生产企业按销售数量通过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享受财政补贴;使用单位通过与省级推广单位订立和履行购货合同采购高效照明产品、居民个人购买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应优先安排。煤层气电厂不参与市场竟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度)。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
办理程序:由省经委、省发改委对煤层气发电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文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上调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电网销售电价进行补贴。
办理部门:省经委煤炭办、省发改委能源局
联系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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