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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或指定书;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办案小结。二、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三、法律顾某某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员接收档案时某某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某某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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