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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道〔2011〕204号
关于印发《长航局拦河跨河XX
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长XX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交水发〔2011〕76号)和长航局印发长航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长航办〔2011〕162号)精神,切实加强长XX线航运资源、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规范长航局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完善工作机制,在充分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长航局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长航局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XX线航运资源及通航环境的保护,规范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及局属单位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拦河、跨河、XX建筑物,包括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拦河、跨河、XX建筑物和河道、航道治理等其它工程设施。
本办法所称通航管理工作,是指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确定、落实和维护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设拦河、跨河、XX建筑物(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航运及航道发展规划、长江XX及岸线使用规划。
(二)建设项目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确定,必须符合有关通航标准和通航安全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划、通航标准和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查申请。
(四)建设项目已经确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建设及经营法人,必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和维护。
(五)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守有关航道和海事管理规定,确保所在水域航道稳定、通航安全。
(六)因建设项目导致航道及通航环境恶化的,其建设及经营法人,必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和恢复。
(七)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擅自实施建设项目、未落实或未维护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必须依法停止建设或运行。
第五条 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一)拦河建筑物、跨越长XX线航道的桥梁(隧道及大型过江管道)、大型河道及航道整治工程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长航局组织初步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定。
(二)除桥梁外的其它跨河建筑物、5000吨级(长江上游3000吨级)及以上的直立式码头、涉及公共安全的XX建筑物、河道及航道整治工程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长江航道局组织初步审查后(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组织初步审查),报长航局组织审查确定。
(三)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经基层航道局会同海事分支机构组织初步审查后,报长江航道局会同长XX事机构(长XX事局、**_*、**_*,下同)组织审查确定;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其它建设项目,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会同长XX事局审查确定。
(四)建设项目已经确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由长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况,应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长航局对拦河跨河XX建筑物通航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督察、责任追究和年度考核的管理制度。
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管理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局属单位应将本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报长航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为长航局行政管理工作规范,由长航局负责解释,局属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通航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内法规处、规划基建处、人事处、航道与通航处、纪某某。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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