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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间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多规”并行格局下的事权不明和冲突。日本在完备的法律指导下,形成了“多规”并行的空间规划体系,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作为我国空间规划优化改革的重要借鉴对象。
日本空间规划在规划类型、规划层级、内容分工、管控重点等方面均与我国有较多的相似之处,都呈现出多规并行的规划体系,部分规划类型甚至还有所对于,如国土形成规划可对应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可对应我国的国土规划纲要,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可对应我国的土地总体规划等。
日本作为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在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等方面和中国比较相近,日本应对经济转型、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际响应,显然对于中国国土空间规划如何更好地适应正在发生的经济转型和即将进入人口减少和深度老龄化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日本的空间规划体系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样有“多规”并存的现象,但是它在规划事权划分上构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体系,能较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日本
定义
当前我国及日本学者对日本空间规划体系的理解不尽相同,在此首先需要划定本文研究对象“日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具体范围及其含义。根据《欧洲空间规划章程》提出的空间规划概念,我们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应是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政策在国土空间上的体现,同时,国土空间规划还是一种跨领域的综合性规划方式,为了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包含了不同尺度的规划。
按照主要职能划分,日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以开发建设为导向的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及其修改后的国土形成规划系列;
以土地利用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国土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基本规划;
作为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具体实施手段的五类单项规划。
历史
最早始于明治维新时期,是在西方国家影响下逐步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并在此阶段颁布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1919年).
1950年颁布《国土综合开发法》(于2005年修订为《国土形成规划法》),日本空间规划开始从经济、社会、文化政策等角度指导全域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保护。
1968年颁布的新《城市规划法》,在用地管理、规划审批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变革,成为日本现代城市规划体制的基础。
1974年制定的《国土利用规划法》,与《国土综合开发法》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国土规划管理的依据。
体系
在三部法律的指导要求下,日本形成了以下述规划为主的空间规划体系:依据《国土形成规划法》编制的国土形成规划 ;依据《国土利用规划法》编制的国土利用规划(并在都道府县层面编制土地利用基本规划);以及依据各专业法规编制的专业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编制的城市规划也属此类)。
各类规划贯穿于某某、都道府县、市町村三个层级,其中国土形成规划还包括编制广域规划(即区域规划),进而形成了“多规”并行的网络式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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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形成规划(《国土综合开发法》)
日本的国土空间规划可追溯到二战前的《国土规划编制纲要》。战后初期,日本面临灾后重建及经济复兴的迫切需求,于1950年颁布了《国土综合开发法》规定了国、区域(地方)、都道府县、特定地区(特别地域)四级国土综合开发规划。
《国土综合开发法》颁布后,日本政府先期编制了21个特定地区的综合开发规划作为应急政策。直至法律颁布12年后,才编制并公布了首个全国综合开发规划。此后,日本每隔十年出台一部国土规划,至2015年7月,日本已出台了第7次国土规划。(前5次为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后2次为国土形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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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形成规划是日本国家层面的空间规划,是为了以经济、社会、文化措施来推进国土利用、整合和保护而制定的综合性基础方案,是涉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部门管理,农业、森林地域由农林水产部门管理,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域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图7);五类地域间一般互不重叠,即使有所重叠,也有详细的调整方针明确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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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日本的各类空间规划均已纳入法规体系,包括前述的《国土形成规划法》和《国土利用规划法》,重点明确了国土形成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基本规划的编制层级、主体、程序流程和主要内容。对于五类地域也有设立专项法,包括《城市规划法》《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森林法》《自然公园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作为抓瞎管理和规划编制的法律依据。规划与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从法理上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内容和各级政府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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