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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结构和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及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结构:
行政区划的结构就是某一行政区内行政组织纵向和横向排列的方式。按照组织理论,行政区划结构反映在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两个方面。
我国行政区的管理层次。《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区又设乡、民族乡、镇,属于四级制。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
二、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及变更的审批权限:
1、审批权限的单位和依据
在我国,有权审批行政区划变更的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
审批权限
全国人大:(1)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批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XX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XX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XX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总结:
1.省级设撤更名由全人大定。
2.乡级的设改撤省政府审批。
3.其他的都由国务院来审批。
4.村委会则由县政府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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