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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节约群众走访成本,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发生,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重视初信初访、落实首办责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诉访分离;坚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逐级上访、压实部门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第二章? 来访事项受理范围 第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XX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来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乡镇(街道)受理范围 1.对乡镇(街道)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社区)的信访事项; 5.已经村(社区)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协调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县市区受理范围 1.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按职权应当受理的“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下同)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应当由县市区复查的信访事项; 5.***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但来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市州受理范围 1.对市州、县市区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按职权应当受理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应当由市州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5.已经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但来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省级受理范围 1.对省、市州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_* 2014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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