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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医药机构申请*_**议管理 有关事项的预通知
南医保中心发〔2021〕32号??
*_**关于医药机构
申请*_**议管理
有关事项的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号)、《*_**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医保发〔2021〕2号)精神,及自治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属XX市XX区内的医药机构,申请*_**议管理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等以下类别的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8.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2年以上。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实施效期
本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各医药机构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医保经办机构开始接收申请材料,***规程公布后,我中心将按经办规程内容另发正式通知。正式通知印发之日起,本通知作废,已提交材料的医药机构需按正式通知要求补充相应材料。
附件:1.XX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XX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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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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