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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 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2010?6号)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 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 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 党员交纳党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 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 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 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 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第二节 交纳比例 第六条 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 (一)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二)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 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其它规定: (一)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 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二)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 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 (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分段计算。 (三) 流入到国有企业且转移了正式党组织关系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 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 (五)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 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党委,*** 党委转交市 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三节 交纳时间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 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 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月底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提交 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 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XX集团有限***委员会关于印发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 公司党费管理规定范文4 根据《关于对2016年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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