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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8-04-08实施日期:1998-04-08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组通字[1998]1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1998-04-08
实施日期?1998-04-08
发布机关?国务院各机构/各部/人事部/中央其他机构/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正文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政.和府机关公务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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