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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某某〔2013〕10号)、《中共吉林省委 **_*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某某〔2018〕27号)和《**_*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目标,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要求,遵循”重点扶持、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公开透明”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扶持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教育厅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三)配合省教育厅制定发布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做好扶持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配合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批后,批复下达扶持资金。
(五)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对扶持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教育厅做好对扶持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扶持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扶持资金年度绩效目标。
(二)作为扶持资金的管理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扶持资金支出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将初步分配方案送相关部门履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民办高校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民办高校主要职责
(一)民办高校作为扶持资金的使用主体和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校项目预算的申报,做好前期论证等工作。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
(三)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开展改革试点;对民办高校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高教师退休待遇给予适当补贴;对民办高校学科、实验室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给予补助;对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社会服务水平高的民办教育进行奖励;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不同类型项目的补助标准及补助额度,以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章 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一年内无违法行为或重大违规行为,无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无严重师德师风和学生管理问题,无严重财经违法违纪问题,提供的材料数据无虚假欺瞒行为,学校声誉和财务管理信誉度较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单位年审不合格的;年度绩效结果为较差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且资金结转两年以上、额度较大的;违纪行为整改不力,且连续两年以上有违纪问题的。
(二)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提供的立项申请报告文本详实准确。立项报告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作客观分析,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经费用途论证客观公正,绩效目标科学合理。
第十条 民办高校要保证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实行扶持资金项目库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民办高校建立扶持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滚动管理和动态调整。省教育厅在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和提交项目计划时,除国家和省特殊规定外,要从数据库中选取支持。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项目实施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批流程
(一)每年8月底前,启动下年度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报工作,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每年9月底前,省教育厅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实际下达的扶持资金额度,提出下年度省级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分配建议和年度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如资金额度有变化,省教育厅根据确定的扶持资金额度,相应调整分配方案,形成正式的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
(四)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40日内,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审批流程,将扶持资金分配方案送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分管教育和财政部门的副省长审定。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50日内,省财政厅统一将省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分管副省长已审定)上报省政府党组会审议。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下达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正式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要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补充民办高校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确因不可预见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提报扶持资金申请时,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在一定时限内可实现,并做出细化和量化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扶持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对民办高校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预算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建立健全扶持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计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_*高校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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