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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依法执业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
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
第十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本机构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活动;
(四)对本机构各部门落实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六)制止、纠正、报告本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机构依法执业整改措施;
(八)编制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查整改情况;
(九)对本机构自查发现的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依法执业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依法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纳入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二)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五)医疗质量管理;
(六)传染病防治;
(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八)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九)精神卫生服务;
(十)中医药服务;
(十一)医疗文书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可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
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
(四)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承诺信息将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
(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
(二)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舆论或者社会稳定风险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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