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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还能质疑招标文件吗?
作者:李某某 发布于:2018-02-06 14:09: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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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不少供应商抱有这样的心态:如果发现采购文件有问题,但对自身影响不大,就不急于在前期提出质疑,而一旦得知未中标,就会提起质疑。这对于采购人来说,显然受理和答复此类后期质疑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所以,如何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促使供应商质疑提前呢?这是摆在采购人面前的难题。最近某采购机构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例: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采购机构非常头疼。那么实践中对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的权利都有哪些限制?如何避免供应商临近法定期限节点才提起质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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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判定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采购文件须把握哪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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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号令第11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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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条款进行逐字分析,可解读出以下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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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采购文件可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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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可见其包括的范围很广,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关于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认定,其中第1项规定,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法律推理,此处所称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并非采购过程中的任意文件或资料,应具备2个特征:一是供应商可以收到;二是采购人需要公告。综合上述法律法规,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应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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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确定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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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采购文件的获取一般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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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现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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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第10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等内容,其中显然包括了面对面提供招标文件的方式,以此类推,对于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同样可直接邀请特定供应商并现场提供采购文件,此情形下,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通过登记签名后很容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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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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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应用在以采购公告形式邀请不确定供应商,同时又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下载的项目,这种方式对于界定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比较模糊,因当提供的电子采购文件链接生效后,要么是免费的,所有人都能无限次下载,要么是实行会员制或收费制,但为了保密,后台也会设置下载文件的供应商信息不可见,包括供应商首次下载采购文件的日期。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模糊问题,应符合对质疑供应商的有利原则,可将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统一确定为电子采购文件链接失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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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界定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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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采购文件公告,笔者认为,应指采购文件要广而告之,并非仅提供给特定供应商。所以,采购文件公告应当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样,只有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并提供免费获取时,才能称之为公告。为实现这点,采购文件可以在采购结果发布前公告,也可以在发布后公告,相应的,采购文件的公告期限也会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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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采购文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定,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确定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均为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此时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就是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所以,实践中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将下载期限设定成始终有效或者一直到投标报价截止之日,导致延长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给供应商以后期质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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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于一些小额非招标采购项目,比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当可以预见会有较多质疑时,最好适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出到递交响应(报价)文件的截止日期,尽量使得供应商免费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到谈判报价活动开始的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以免出现供应商后期质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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