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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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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姑溪法韵?2015-02-08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7日**_*第9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对村民因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村民因涉及征地行为及补偿标准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了规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涉及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以合同为基础,没有合同的暂不受理。对于当事人要求确认承包地四至纠纷,要求确认村民会议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的承包方案无效纠纷以及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1、几了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   “外嫁女”的成员资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精神,应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精神处理。   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的成员资格。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已迁出,根据有关法律政.和策规定仍具有其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服刑人员在   服刑期间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规定精神处理。   “空挂户”的成员资格。“空挂户”一般是指户籍在某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又不在此生产或生活的人员。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别对待。凡是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经过民主议定同意,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民主议定同意,不宜确认其成员资格。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列外。   捐资购买城镇户口人员的资格。捐资购买城市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家庭承包中家庭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只有具有家庭成员资格,才有承包经营权,而在一定时期内每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基本不变,家庭人口却在变化。故对于家庭承包的,在确定家第庭成员时,应包括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因出生、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当无效。第三,承包方土地转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超过合理期限行使的,不予支持。第四,流转协议是否违背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应当认定流转协议无效。第五,审查土地承包经营的转让是否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如果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经营的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发包方同意的除外。第六,承包方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抵偿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无效。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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