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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机制,提高效能,推进督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和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环境保护部派驻西南地区的督查机构,受环境保护部委托,负责XX市、XX省、XX省、XX省、XX区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执行情况,全面履行环境保护部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中心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职能定位原则。中心工作不改变、不取代、不履行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严格履行环境保护部赋予的职责,对环境保护部负责;实事求是反映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帮助谋求解决办法,服务西南地区环保工作,充分发挥中心在环境保护部与西南地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中心在全面履行环境保护部赋予的职责同时,重点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涉及全国环境保护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跨省界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整治情况,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妥善协调关系原则。督查工作要坚持妥善处理好督是目的与查是手段的关系,增强督查工作的目的性和有效性;妥善处理好发挥中心职能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关系,共同推动地方环保工作;妥善处理好督查问题与总结经验的关系,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妥善处理好坚持原则坚定性与把握策略灵活性的关系,促使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四)坚持分工合作原则。中心日常督查工作由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独立开展,并按照与环境保护部相关司局对口的原则承接相应的督查工作任务。对工作量大、时间紧或职责交叉的专项督查工作,中心组织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完成。
第二章 督查任务
第四条 国务院或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中心督查事项、环境保护部年度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要点下达的督查事项或年度中临时交办或委托的督查事项,以及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统称交办督查事项。
第五条 根据环境保护部赋予的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中心自主确定的督查事项统称自主督查事项。
第三章 工作组织
第六条 中心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年度工作部署和督查工作要点,结合西南地区特点及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处室按照职责,根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环境保护部临时交办或委托的督查事项、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以及中心实时确定的督查事项,制订月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 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时,由牵头处室负责制订督查工作方案,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重点督查工作及处理意见由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中心通过调度周工作以及召开月工作小结会、半年工作总结分析会和年度工作会,推进工作计划(含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处室月度工作计划和专项督查工作方案,下同)实施,及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中心工作计划实施进展进行实时调度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督查、扎堆督查和低效督查;开展动态政务督查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处室和个人年度考核及评优的依据。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并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推广。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三条 中心每项督查均应根据工作计划制订工作方案,明确
督查主题和目的,合理确定督查对象、手段和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督查工作中要依法督查、文明督查,避免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外出督查要轻车简从,主动谢绝警车开道。督查期间,严禁从事与督查无关的活动,尽量缩短不必要的在外时间。
第三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督查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清正廉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为中心督查工作规范总体准则,制订其他单项业务督查规范必须与本办法相统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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