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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养护处考勤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单位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
单位全体在岗人员。
二.考勤方式
1.单位所有人员全部企业微信打卡考勤,按照打卡规定执行,每月30日由劳资科统一拷贝整理。
2.每月26—28日由各科(所)负责考勤的人员将“考勤表”交科所负责人校核、签名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交劳资科汇总。
3.劳资科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反馈并通报,有扣发情况的,经科所长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劳资科按规定核发。
三.请、销假规定及审批权限
1.请假方式
(1)职工因事(病)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托人捎假或打电话请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面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委托他人代办,回单位上班后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2)假满后返回单位应到本人所在科所办理销假手续,不能返回的须办理续假手续,外出人员须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办理,返回单位及时完善手续,超假未归不办理续假手续者,请假未准擅自脱离岗位者,均按旷工处理。
2.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由主管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并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2)科室负责人请假:科长、副科长一天由主管副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3)副主任请假一律报请主任批准并报主管局。
(三)在编人员、新进人员请假规定
1.病假: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1个月以内的,不扣工资;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扣50%的绩效工资;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实发工资的60%发放;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实发工资的65%发放;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实发工资的70%发放。
本人因病不能上班超过两年的,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扣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工资按95%发放。
3.产假、婚丧假:严格按照中、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4.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6.迟到、早退:机关科室人员每天按时打卡两次(即早8点30之前,晚5点30之后),生产科所人员每天打卡一次(即早8点30之前),确因工作情况特殊未打卡的,填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备案。
2.各科所要加强科室不稳定因素的摸排,严禁单位职工越级上访,如果发现在编人员越级上访的,经查实,扣除上访人员当月绩效工资的50%并在单位例会上作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如果发现新进人员越级上访的,经查实,扣除上访人员当月实发工资的二分之一并在单位例会上作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如果发现临聘人员越级上访的,经查实,一律辞退,永不录用。
3.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取消本人年终评优资格,取消科所及科所长年终评优资格。
注:1.本制度中所涉及的临聘人员工资为每月实发工资。
每月按22天计算。
本制度经处委会研究之后开始执行。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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