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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阳森林公安分局
个案监督和执法巡查制度
个案监督制度
实施个案监督对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冤假错案、制止司法腐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个案监督范围
本局法制大队为个案监督的主要负责部门,本局局长为个案监督小组的组长,法制大队长为副组长,法制大队全体成员为小组成员。个案监督为本局对本机关处理或已生效的可能属于违法案件所进行的监督。
(一)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
(三)本局有争议、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
(四)上级机关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五)多名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合提出要求实施监督的违法案件;
(六)上级机关转办的重大典型案件;
(七)上级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其他案件。
二、个案监督基本原则
是指支队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个案监督职能、发挥最佳监督效率所必须遵守的根本的行为准则。主要有:
(一)依法监督原则。
支队行使个案监督的所有行为及全部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要求: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行使个案监督职责必须经集体会议研究讨论、集体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个案监督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事后监督原则。
事后监督要求,监督的个案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且通过正常的程序没有得到纠正,而不是对机关尚在办理中未结案的监督;
(三)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个案监督的目的是督促支队公正司法,而不是指导办理案件或自己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四)被动审查的原则。
监督个案要坚持被动态势,不主动出击到处找案源,不主动启动监督程序,防止找个案线索监督、大包大揽,违反办案程序、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现象发生;
(五)重点监督的原则。
突出监督重点,坚持抓典型即大案,要案,要少而精,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六)公正、公XX则。
监督者要保持中立,不先入为主,不偏听一方,不带个人色彩和私人利益;
三、个案监督的程序
(一)受理程序。
统一由支队个案监督小组受理其组织反馈,支队涉及到个案监督的当事人、或与具体案件的办案人员有其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个案公正监督的,应自动回避或常委会决定回避;
(二)复议程序。
受监督机关认为支队个案监督意见或决定不妥当的,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三)责任追究程序。
个案监督应进行责任追究,明确监督人的监督责任,对利用职权随意监督、滥用监督权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改变个案监督人没有责任、责任不清、责任不到位造成的监督无序现象。
执法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支队执法行为的巡查,保证各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巡查。支队对各大队、派出所的执法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巡查的法律制度。
二、执法巡查应当遵循巡查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三、执法巡查分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两种。定期巡查每年一次,不定期巡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四、执法巡查可以采取现场巡查、重点抽查和普遍巡查等多种形式。对执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支队法制大队是主管执法巡查的工作部门。在支队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巡查工作。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证件使用。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听证。
(六)本支队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八、执法巡查中发现各大队、派出所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支队巡查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派出所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支队领导报告执行结果。
九、执法巡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执法巡查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执法巡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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