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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自然资法函〔2020〕30号
**_*关于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
有关建议的函
省司法厅:
根据你厅《关于报送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皖司某某〔2020〕180号)要求,现就我厅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2021年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XX省测绘条例》(修改,以下简称《条例》)
1.基本情况。《条例》的修改先后列入《**_*2018年立法计划》《**_*2019年立法计划》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2018年,我厅对16个市开展了立法书面调研,并赴XX、XX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形成了《关于实施(修改)的调研报告》《修改草案》,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了《条例》修改调研工作,我厅同步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对草案作调整完善后,再次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立法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是贯彻新修订的《测绘法》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测绘法》已颁布实施3年,该法在强化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保障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现行《条例》已经实施了11年,其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不适应当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需要,必须尽快修改,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和有效实施。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测绘法》也对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作了新的法律制度安排。我厅积极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进行了改革创新,实现了测绘地理行政审批“一网受理”“最多跑一次”等服务目标。现行《条例》中部分条款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太适应,与我省测绘地理行政审批的改革实际不符,应及时修改。三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具体体现。测绘地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随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必须尽快修改,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立法建议。2018年以来,我厅积极推进《XX省测绘条例》立法进程,在深入全面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鉴于审议草案的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将该项目列入2021年审议类立法项目,尽快出台,保障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_*法》(修改,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1.基本情况。《实施办法》(修改)属于《**_*立法规划》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先后列入《**_*2018年立法计划》《**_*2020年立法计划》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按照立法工作安排,我厅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在全省开展了书面调研、立法座谈会、集中修改、实地调研等,形成了《实施办法》修改草案。
2.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是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必然要求。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作了新的制度安排,亟需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确保法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律和中央文件要求。三是与工作实际脱节。《管理条例》于1991年12月23日经**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已实施近30年,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严重脱钩,已基本不再执行。目前,我省按照有关法律和中央统一部署,正在组织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2021年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我厅暂没有涉及2021年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附件:1.《XX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修改草案
2.《XX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修改)草案说明
3.《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修改草案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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