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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http://zrzyt.hubei.gov.cn/fbjd/zhengce/qtzdgkwj/202106/t***_***.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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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_**,测绘项目出资人、各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_*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现就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单位
省内各有关测绘项目出资人、各测绘资质单位。
二、汇交范围
(一)时间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或质检合格)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和测绘项目出资人投资完成的XX省境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成果范围。
1.测绘基准:包括天文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卫星大地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CORS基准站建设等;其中平面测量汇交四等(含四等)以上成果,高程测量汇交三等(含三等)以上成果。
2.摄影测量与遥感:包括航空摄影测量、遥感卫星和其它飞行器获取的对地观测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等。
3.工程测量与地图制图:工程测量包括普通工程测量和精密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房产测绘等;地图制图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普通地图、网络地图、电子地图、影像图以及专题地图等。
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息成果汇交工作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督促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是考核测绘资质单位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汇交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汇交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查处。
(三)汇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涉密载体收发和传递严格按照保密方式进行,严禁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通过邮寄或网上传输等方式汇交。
(四)**_*每年定期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测绘地理信息公共产品,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减少测绘项目投资浪费,实现测绘地理信息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各市、州、直管市、*_**应加快建立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市(州)子站点。
附件:XX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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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
附件:
XX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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