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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江苏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省办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XX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XX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和城市发展方式,立足我市自然条件,着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力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目标
统筹考虑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雨水资源利用需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及水文化多元提升,具体如下:
1.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新改建项目和新开发地块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2.至2021年,试点区内全面建成海绵城市,将75%降雨就地消纳利用,并实现60%面源污染削减率。
3.至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水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专项规划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强化建设管控。为保障海绵城市项目顺利推进,加强源头化管理,在项目各个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土地供应阶段
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项目规划条件中要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范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方案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许可证办理之前报批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凭海绵办审批意见,提交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待规划部门总体方案审批通过后,予以办理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施工图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编制海绵城市施工图,并报图审机构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审图合格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施工阶段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海绵城市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全过程组织实施,市海绵办进行不定期施工指导和监督。(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验收阶段
由市住建局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验收备案,不予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维护管理
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项目建成后,可采取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运营维护。社会主体自行投资建设项目由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宿XX区、XX区政府,市各开发区、XX区、园区管委会)
(三)分类推进项目建设
1.海绵型建筑住区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推广屋顶绿化,鼓励住宅小区实施屋顶绿化。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同步配建雨水收集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目建设工作,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推动海绵建设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定期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影响项目按计划推进的部门或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鼓励各社会主体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和维护,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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