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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XX公约
【条约分类】
人权
【发布日期】
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3.03.29
【保存机关】
中国政府
【条约种类】
公约
【签订地点】
XX
【批准机关】
九届人大常委会
【签订日期】
2001.06.15
【国家与国际组织】
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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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XX公约*(注*:该公约于2003年3月29日生效,于同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港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遵循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 认为上述现象对各方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遵循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阿拉木图联合声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比什凯克声明和二000年七月五日杜尚别声明及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XX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原则; 确信本公约确定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无论其动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其开脱罪责,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被绳之以法; 深信在本公约框架内进行共同努力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有效方式;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本公约的目的,所使用的专门名词系指: (一)恐怖主义是指: 1、为本公约附件(以下简称“附件”)所列条约之一所认定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 2、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二)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包括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国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并且是依据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三)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二、本条不妨碍载有或可能载有比本条所使用专门名词适用范围更广规定的任何国际条约或各方的国内法。 第二条 一、各方根据本公约及其所承担的其它国际义务,以及考虑到各自国内法,在预防、查明和惩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方面进行合作。 二、各方应将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视为可相互引渡的犯罪行为。 三、在实施本公约时,对涉及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有关的事项,各方根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并考虑到各方国内法开展合作。 第三条 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适当时制定国内立法,以使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仅由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人种、民族、宗教及其它相似性质的原因而被开脱罪责,并使其受到与其性质相符的处罚。 第四条 一、一方在通知保存国完成为使本公约生效所必须的国内程序后六十天内,应将其负责执行本公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eag_3564
中国参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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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0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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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批部门: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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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时间:
20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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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效时间:
200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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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港澳:
适用于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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