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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90号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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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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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国家税务总局**_*

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精神,切实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各项工作,现就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核定标准适用平均工资问题

(一)在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407元、下限为3282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407元、下限为3282元。

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9年的缴费指数使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相关待遇计发,待国家出台过渡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2019年内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作为计发基数。

五、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申请补缴2018年12月前历年医保费的,核定其补缴基数上、下限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19年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申请补缴2019年当年医保费的,使用2018年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626元/年(5469元/月)。

六、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问题

2019年内计发职工生育津贴,***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核定生育津贴支付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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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_*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_*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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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1-15 12: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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