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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发展集团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某某发展集团有(以下简称发展集团)***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二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发展集团的***即某某***(以下简称***)及其下***、分公司(这***以下统***)。
第三条 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结.定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结.定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退休员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但不包括实习人员(未毕业的大学生实习)。
第六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或劳动者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争议具体事宜,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工作。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条款清晰、详细的《劳动合同》,对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要注意保存书面、影音证据材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掌握管理的,公司应当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 公司若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应严格防范类似事情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综合管理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第二章 劳动纠纷协商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争议情况通知集团综合管理部。经双方讨论研究后,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协商应本着解决争议、消除隔阂,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不能强迫劳动者进行协商,对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达不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第四十条 ***或劳动者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某某,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列***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常见条款,实际工作中还应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委员会、党总支、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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