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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或因各类业务对外开具的收据、发票、费用分割单等各种结算票据,都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为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申领、购买、登记、保管、核销等。
第二章 对外发票的管理
第五条 凡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业务而由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收据、费用分割单等收款凭证统称对外发票。发票管理员购买、领用和核销对外发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税务部门颁发的“发票领购簿”上进行详细登记。为更详细的反映发票的动态情况,公司还应根据发票种类分别编制填写《发票领用登记表》。
第六条 对外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一)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应由资产财务部专人保管于专门地点。不得在未使用的空白发票上事先加盖发票专用章,严格防止空白发票丢失和被人盗用。
(二)相关业务部门领用发票后,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到资产财务部办理清交手续。
第七条 对外发票的开具
(一)一般情况下,发票不得由非资产财务部人员保管和开具,因需要由相关业务部门开具发票的,须向资产财务部申请批准。相关部门开具发票收款后,应将款项及时交缴资产财务部。
(二)不得转借、转让和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或开具阴阳发票。不得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不得拆本使用发票,跳开发票或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发票经管人员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处理业务。
(三)填开发票时,必须做到开票内容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准确,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列。开票金额未达到本发票最高位时,小写金额合计栏要用“¥”号封顶。以下内容必须填列:付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复核人。有数量、单价业务的还应标明数量和单价。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上都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一旦开具,不得修改。
(五)作废发票联次应齐全,每联加盖“作废”章,并将所有联次订好或粘好。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等原因需开红字发票的,应由经办人提出红字冲正的申请,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同时必须收回原蓝字发票并加盖“作废”章。红字发票应按照原蓝字发票项目开具。红字冲正说明、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应附在红字冲销发票的会计凭证后面一并装订保存。增值税红字发票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具。
(七)发票开具后,应及时入账,并将发票存根联与记账联核对,确保所开具的发票全部入账。
第八条 对外发票的核销
(一)发票管理员应对回收的发票审核后在“发票领购簿”或《发票领用登记表》上登记注销。发票存根必须连号,作废发票必须联次齐全。
(二)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满且无未完事项的发票,要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 ,填制《发票销毁申请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第三章 外来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帐单、发票、收据***付款的凭证称外来发票。
第十条 外来发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印件留存备查。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是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主动做好对外发票和外来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开具的发票和收款情况进行抽查,随时掌握发票的使用情况和收款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上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若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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