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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黄政〔2020〕1号
黄埠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所站:
为认真贯彻执行*_**、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制定的《XX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精神,抓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乡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余某某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刘某某 乡党委副书记
徐某某 乡党委副书记
成 员:宁克功 乡人大主席
黄某某 乡纪委书记
周某某 乡党委组织委员
王 君 乡党委宣传委员
黄某某 乡人武部部长
余某某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刘某某 副处级职级干部
罗某某 主任科员
谢某某 黄埠自然资源所所长
李 帆 村建站站长
黄某某 农技站站长
林某某 黄埠林业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谢某某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办公地点设在黄埠自然资源所,办公室按照《XX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由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后方可签发;各村挂包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及协管员负责日常巡g⑾治シXXXXXㄉ瑁XXXXX⒓幢XXXXX婀芾戆旃摇?
附件:XX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黄埠乡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XX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_*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_*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XX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范围内的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含已建个人住宅的整治),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工作。
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涉及农村建房工作的人员组成,由乡、镇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由乡、镇长签发;各村挂包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及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立即报告管理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包村干部及农村工匠批后监管协管作用,健全完善农村工匠培训制度、名录制度及激励机制
第三章 已建农村村民住宅的整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对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的村民建房进行风貌改造提升整治,引导村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在原宅基地上的已建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规划要求、安全隐患排查未列入重大危险房屋的,经管理办公室依申请审查,可以补办验收意见。取得验收意见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存在超建(超三层或300平方米)的,由村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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