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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码
产品名称
建材应收款管理(混凝土)
使用对象
诉讼律师
产品版本
编写部门
一区
资料版本
1.0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诉讼实务问答
(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欠付金额是否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承担、质量问题)
拟 制:
彭某某、郑斌、肖珊珊、王某某、李某某
日 期:
2020-4-22
审 核:
张某某
日 期:
2020-4-22
审 核:
批 准:
/
旷 真 法 律 集 团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版本
描述
作者
2020-4-11
V1.0
初稿完成
彭某某、郑斌、肖珊珊、王某某、李某某
目录
第一章 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4
1. 仅有法人、项目经理或有授权的个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5
2. 仅有实际施工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7
3. 有施工单位付款证明或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8
4. 加盖公章、无个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9
5. 仅加盖了项目章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1
6. 仅加盖项目资料技术专用章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2
7. 合同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并有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3
8. 合同加盖了公章或项目部章,签字人系实际施工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的效力如何认定? 14
9. 加盖项目资料专用章、个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6
10. 由于合同瑕疵,不足以***系合同相对方,有何其他手段证明合同关系? 18
11. 不存在书面合同的,有哪几种情况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 19
12. 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1
13.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构成要素中的“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 23
14.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构成要素中的“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系恶意无过失”? 24
15.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构成要素中的“行为人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可归责(归咎)于被代理人”? 25
16. 关于追认,是否可以主张被代理人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8
第二章 欠付金额是否确定的问题 34
17. 结算单仅有个人签字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35
18. 结算单中仅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效力如何认定? 38
19. 结算单中加盖资料专用章,在什么情况下可产生对外效力? 39
20. 否定资料专用章的对外效力后,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41
21. 合同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不构成表见代理,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43
22. 合同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构成事实合同,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44
23. 结算过程中有调价的,欠付金额如何确定? 47
24. 结算单中个人签字载明数量核对无误的,欠付金额如何确定? 51
25. 双方未进行任何结算,该如何应对对方的不认可供货数量以及价款异议? 54
第三章 违约责任是否承担的问题 55
26. 常见付款期限或付款条件的约定有哪些? 56
27.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何举证? 58
28.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应采用何种标准? 62
29. 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和证明? 64
30. 违约金的分段计算的处理方式应如何处理,法院如何支持? 65
31. 如何应对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67
第四章 质量问题 69
32. 买受人并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未提供任何专业机构关于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我方如何应对? 70
33. 买受人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并提供了第三方机构关于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不达标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我方如何应对? 74
第五章 其他相关问题 78
34. 合同相对方未按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能否主张加速到期? 79
第一章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仅有法人、项目经理或有授权的个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或具有授权,查询该项目是否系签字人***承包,若两者兼备,签字人存在代表或代理行为,系履行职务与代理权,合同相对***。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相关案例】
XX乡县高新建筑***与中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5271号
争议焦点:***是否应为朱某某与高新***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之债权债务纠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中南人发(2012)69号《关于成立中国***澜湾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工程项目部的通知》及《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授权书》两份文件均加盖了***行政专用章,明确了朱某某系***涉案工程项目经理。故朱某某可以根据***授权处理一切与涉案工程有关的对外事宜,刻制项目部公章,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朱某某在本案中与高新***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有权代理行为,该行为后果应当由***承担。***应当向高新***支付欠付的租金、其它费用及违约金。
仅有实际施工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签字人为实际施工人。合同只有实际施工人的签字一般倾向认为个人为合同的相对方,若能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实际施工人对整个项目经营管理权限,可构成表见代理(附件1)。
【相关案例】
**_*、*_**区扬帆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1民终7628号
争议焦点:关于孟某某代表***与被申请人订立《钢材购销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
裁判要点:1.关于孟某某代表***与被申请人订立《钢材购销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2015年3月11日,***与孟某某订立《衡洲***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从合同整体的条款来看,无论是项目部的批准成立、管理人员的安排以及项目财务、资金的监控等,申请人***对案涉工程项目都具有高度的管理权。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人孟某某同志负责此工程在施工工程的一切经营事务”。2015年3月27日,***向XX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在该《授权委托书》中亦载明,***委托孟某某为其代理人,孟某某为***承建XX某某***“XX市铜锣洲综合安置小区工程第一标段项目”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进行施工管理。2015年7月1日,因承建案涉工程需要钢材,孟某某持案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衡洲***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代表***与扬帆经营部订立《钢材购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在钢材采购的问题上,***未给予孟某某直接的书面委托,但从孟某某持有的上述承包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来看,被申请人扬帆经营部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孟某某能够代表***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包括材料选购在内的全面经营管理。
有施工单位付款证明或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仅有个人签字,且签字人既无授权、也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后续有施工单位的付款或者向施工单位开具了发票,可以理解为追认,但是付款存在代付的可能,实际生活中发票与实际交易存在不一致情形。
加盖公章、无个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合同书上***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会多枚公章同时使用,以签订合同的公章系假章进行抗辩。
【步骤】
1、需与客户联系了解交易背景及磋商过程,了解合同签订流程,合同签订地,查询出盖章之人。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2、通过查看项目信息、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结算凭证,可证明已经实际履行,若需主张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构成追认(附件2)需进一步查询结算的方式、价款、数量与合同约定是否相一致。
3、查询多枚公章使用情况,或者涉案公章多次使用。
【相关案例】
XX***与**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2民终2205号
裁判要点:XX***有多枚公章同时使用,且加盖在《付款明细》上的公章虽然不是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章,但是XX***曾在在多种场合、多个案件中多次使用。而且张某当年是XX***的施工负责人,至今仍然是XX***的董事,**_*有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即张宝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亦可推定XX***与**_*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XX***至今仍欠付**_*工程款。故对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仅加盖了项目章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项目部章按照是否备案可分为已经备案和没有备案的两种,已经备案可以去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带介绍信、委托书、法院受理通知书等资料进行查询,已经备案的项目部可以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法院倾向认定加盖在对外买卖建材合同上的项目部章对外具有效力,不论其是否加刻对外签订合同、结算无效,其签订的合同法律后果依***承担。
【相关案例】
**_*与XX区四海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渝01民终8871号
裁判要点:本案案涉隆鑫.花漾城项目系上诉人蜀峰***所承建,被上诉人四海租赁站作为出租人与上诉人蜀峰***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蜀峰***隆鑫.花漾城项目部的印章,租赁物资也实际用于该项目工地,上***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法人组织即蜀峰***承担,双方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蜀峰***建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反驳其是合同相对方的事实,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蜀峰***承担。
仅加盖项目资料技术专用章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项目资料专用章系技术资料专用章细分、规避责任的一种细划体现的专用章,是在非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的工程资料上加盖,不具有对外效力。
【步骤】
见混凝土结算问题章。
合同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并有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加盖了公章或项目部章,个***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或具有授权的人或章的日常保管人员。此时合同主***不存在瑕疵。
【相关案例】
XX金三环宾馆与杨景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7713号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杨景菊已经退休,XX金三环宾馆返聘其继续在单位工作,故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杨景菊持有的支出凭单有XX金三环宾馆相关责任领导的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XX金三环宾馆应当按照该支出凭单的记载向杨景菊支付相关费用。虽然XX金三环宾馆主张未授权任何人在此支出凭单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其公章的日常保管人为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的朱某某,且对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XX金三环宾馆的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朱某某及景乃辉作为XX金三环宾馆的责任领导,应当意识到其签字行为将产生的一定后果,二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推翻杨景菊的主张,且XX金三环宾馆认为签字行为系相关领导麻痹大意所为的抗辩理由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虽然金三环宾馆否认曾某某任何人在该支出凭单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公章的日常保管人朱某某亦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确认。
合同加盖了公章或项目部章,签字人系实际施工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加盖了公章或项目部章,签字人系实际施工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一是否形成有权代理、表见代理,通过追认来确认效力;二是查找挂靠关系,***对实际施工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步骤】
通过查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作为施工方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还是存在一定瑕疵),查询是否是关于涉案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项目其他购买建筑材料合同的签字人,再根据整个合同的后续履行情况主张个人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司法实践中有认可属于有权代理,也有认可构成表见代理)。
若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签字人在项目上的职位,通观后续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追认。
查找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对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望建(集团)***、*_**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签字,假章也认可)
案号:(2017)湘01民终6265号
争议焦点:本案买卖合同双方主体的确定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买卖合同双方主体的确定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系泰禹家园四期项目的施工单位,梁罗某某系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梁罗某某虽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是该内部承包协议并未对外公示,泰禹家园项目对外公示施工单位系***,项目负责人系梁罗某某。本案中梁罗某某对外签订合同亦是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合同上并盖有***泰禹家园项目部的印章,虽然梁罗某某自称该印章系其私自刻制,但是均不能否认梁罗某某系以***名义对外施工及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综上,结合***与梁罗某某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及双方对外公示的身份情况,梁罗某某系涉案工程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故梁罗某某有权代表***对外签署有关合同及对外进行结算。且相对人***亦按照双方约定将钢材运往了涉案项目工地交付。因此,本案买卖合同双方主体确定为***与***并无不当。
加盖项目资料专用章、个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项目资料专用章对外无效,但其可认定加盖项目资料专用章人属于项目上工作人员,从而间接适用表见代理。
【相关案例】
XX市腾越镇鑫旺建筑设备租赁部、宏润建设***中***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挂靠人员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买卖合同)
案号:(2018)湘民再375号
争议焦点: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点: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相对人有举证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的义务。就本案而言,1、从合同的签订来看,《租赁合同》承租方为宏润中***,合同约定租赁物资使用地址为云南XXXX县曲某某,承租方的材料经理为高某某,指定收发材料人为高某某、高某某,合同承租方负责人落款处加盖了“宏润***中***雅居乐XX项目部”的印章并有高某某签名。2、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以《租赁合同》为依据,鑫旺租赁部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承建的雅居乐XX项目工地交付租赁物,收、发货单上均有合同所约定的提货人高某某、高某某、高静位的签字确认,施工完毕后,宏润中***返还租赁物至鑫旺租赁部指定地点,并与鑫旺租赁部进行了租金结算。3、从高某某的身份来看,高某某系涉案工程脚手架班组的班组长,***在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了“宏润建设***曲石雅居乐旅游小镇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对高某某的脚手架班组作为***施工工程的一个班组进行管理,高某某及其班组均系***施工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涉案《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高某某以涉案项目脚手架班组长身份对外承租建材、***承建工地的宣传标示牌、***在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的“宏润建设***曲石雅居乐旅游小镇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及高某某在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宏润***中***雅居乐XX项目部”印章等均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且涉案租赁物亦实际使用于***承建的雅居乐XX项目工程。故,鑫旺租赁部有理由相信高某某是代表宏润中***签订合同,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宏润中***应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至于***辩称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宏润***中***雅居乐XX项目部”印章缺少“股份”二字,不能认定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认为,***名称的简称并没有强制性规范,虽然涉案印章没有“股份”二字,但结合本案***在承建项目工地上的宣传标示牌及***与高某某签订的《脚手架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中载明甲方(发包方)为宏润建设集团腾***第一、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的问题,对于上诉人起诉时已到期的货款的违约金应按到期日的次日起算,至于上诉人起诉时尚未到期的货款,上诉人起诉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全部货款,即向被上诉人表明要求付款期限到期,因被上诉人至上诉人起诉时某某,未支付任何货款,其行为表示其不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上诉人可请求本案债权提前到期,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即可视该日为到期日。
自2018年6月22日起以63000元为本金至2018年8月4日止;自2018年8月5日起以61000元为本金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至2018年9月10日止;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59000元为本金至2018年9月27日止;自2018年9月28日起以58000元为本金至2018年10月19日止;自2018年10月20日起以57000元为本金至付清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0%但不超过年利率6.525%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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