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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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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强制报告责任情况纳入单位工作考核、个人实绩考核量化指标,对未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年度不得评先选优,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艳严肃追责。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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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4-23 19: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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