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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11个干货总结
问:平时你讲课时总提“期待可能性”这个词,能不能给我们总结一下,刑法中都有哪些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例子?
答:这个问题非常好,总结如下:
1、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人,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只成立上游犯罪一罪。
2、盗窃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3、盗窃财物后,将财物卖给知情的购买方,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盗窃方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但购买方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此可见,在这里,卖方无罪而买方有罪,系片面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则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妨害作证罪。
8、共犯人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不成立妨害作证罪。
9、行为人犯罪后,自己作虚假陈述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不成立伪证罪,无罪。
10、行为人犯罪后,自己窝藏自己或者自己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不成立窝藏罪、包庇罪,无罪。
11、行为人原本无罪,完全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行为人脱逃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此时,不成立脱逃罪,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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