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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XX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市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农村公路规划、计划执行。
市交通局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局或其委托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市交通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比例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规划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每五年编制一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区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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