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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
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指南
2020版
一.办理依据:
《XX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
二.申请材料:
(一)《**_*心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
(二)销售地燃气主管部门开具的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委托函(原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受检单位、生产单位、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如为委托生产则还需提供受检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对于2020年10月1日前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所生产的产品,应当提供申报型号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检测申请,经现场核实生产日期及包装后再进行抽样;
(六)进口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提供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相关证明;
(七)经办人如为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工作人员须持企业委托函(写明职务);经办人如为销售地经销商,须经销商本人持企业与经销商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
(九)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
(十)XX地区需取得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或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包含五区)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必须在资质审查科备案后方可申请检测。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提出后,我中心将及时通知经办人申请受理结果。
(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经办人与我中心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后,须与销售地燃气主管部门联系申请抽样。我中心与销售地燃气主管部门预约集中抽样时间安排抽样人员前往仓库进行抽样。抽样频率为一年两次。依据CCGF 302-2015,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经办人与我中心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后,企业或经销商应按要求提供近期生产的抽检成品,我中心将依据GB/T 2828.2-2008安排抽样人员前往仓库进行抽样,抽样完成后,企业或经销商应按照预约的检测日期将样机送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三)异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查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异议分为对检测结果的异议和对抽检整个过程的异议。依据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和CCGF302-20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有异议检验报告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复验(仅对检测数据/结果的异议):
填写《结果异议复查申请表》并在相应处盖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盖有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本次检验报告原件;③近六个月内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本次检验产品同型号、且必须含有本次异议项目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可查真伪);或近三个月内本企业(应为自身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出具的与本次检验产品同型号、且必须含有本次异议项目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
我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原样复验,出具异议项目检验报告和《产品检验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复验结果为最终结论。
2.复检(对抽检整个过程的异议):
填写《结果异议复查申请表》并在相应处盖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盖有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本次检验报告原件;③近六个月内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本次检验产品同型号、且必须含有本次异议项目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可查真伪);或近三个月内本企业(应为自身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出具的与本次检验产品同型号、且必须含有本次异议项目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④提供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或不合格百分数)及证明材料(企业盖章)。
我中心将依据GB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产品名称
品牌
气源种类
型号
备注
中心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科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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